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第4條 本法所稱人力類型,係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以公務預算或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預算員額之職員、警察、法警、駐衛警察、工友、技工、駕駛、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駐外雇員。 本條定義的名詞 人力類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