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類型」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人力類型:係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以公務預算或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預算員額之職員、警察、法警、駐衛警察、工友、技工、駕駛、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駐外雇員。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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