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留職停薪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移撥安置者,應由原服務機關列冊交由新職機關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並不受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二條回復原職務規定之限制。請延長病假、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奉派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核給公假人員,於請假期間,經移撥安置者,並繼續給假。第一項人員,新職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保留職缺供其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