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法 第7條 法規:行政法人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綜合規劃目 第二章 組織 第7條 董(理)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董(理)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本法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本條定義的名詞 關係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