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法 第37條 法規:行政法人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綜合規劃目 第五章 會計及財務 第37條 行政法人辦理採購,應本公開、公平之原則,並應依我國締結簽訂條約或協定之規定。前項採購,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該法之規定。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