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法 第27條 法規:行政法人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綜合規劃目 第四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第27條 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適用本法有關加發慰助金、月支報酬或月支薪津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