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條行政法人應設董(理)事會。但得視其組織規模或任務特性之需要,不設董(理)事會,置首長一人。行政法人設董(理)事會者,置董…
- 第6條董(理)事、監事採任期制,任期屆滿前出缺,補聘者之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董(理)事、監事為政府機關代表者,依其職…
- 第7條董(理)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
- 第8條行政法人之董(理)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其所屬行政法人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有正當理由,經董(理)事會特別…
- 第9條行政法人設董(理)事會者,置董(理)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聘任或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董(理)事長之聘任,應由…
- 第10條董(理)事會職權如下: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二、年度營運(業務)計畫之審議。三、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四、規章之審議…
- 第11條監事或監事會職權如下:一、年度營運(業務)決算之審核。二、營運(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
- 第13條兼任之董(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14條行政法人置首長者,應為專任,由監督機關聘任或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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