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本條例施行期間,下列事項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處理辦法,不受現行法令之限制:一、住宅輔購(建)貸款事項。二、員工合法續(借)住宿舍事項。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事項。四、公保已投保年資損失之補償作業事項。五、退休及撫卹給與之支給機關事項。六、退休人員及公務人員遺族照護之權責機關事項。七、其他有關權益保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