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19條 法規: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第四章 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 第19條 一級機關置副首長一人,列政務職務。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三級機關以下得置副首長至多三人,均列常任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