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10條 法規: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第三章 機關設立、調整及裁撤 第10條 機關及其內部單位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調整或裁撤:一、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或政策已改變者。二、業務或功能明顯萎縮或重疊者。三、管轄區域調整裁併者。四、職掌應以委託或委任方式辦理較符經濟效益者。五、經專案評估績效不佳應予裁併者。六、業務調整或移撥至其他機關或單位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