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機關組織依本法規定以法律定之者,其設立依下列程序辦理:一、一級機關:逕行提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二、二級機關、三級機關、獨立機關:由其上級機關或上級指定之機關擬案,報請一級機關轉請立法院審議。機關之調整或裁撤由本機關或上級機關擬案,循前項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