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第9條 主計長及主管人員之移交清冊,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主計長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