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第7條 主計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移交時,後任接收前任人員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人員接收;後任人員接收前任人員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結報原因先行陳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