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8條 法規: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第三章 任免遷調 第8條 各級主計人員經其他機關指名商調時,於原服務機關實際任職滿六個月者,具任免核定權之總處或一級主計機構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決定過調日期;於原服務機關實際任職未滿六個月者,具任免核定權之總處或一級主計機構應依同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