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計機構按職務列等表所列最高官等職等為薦任(派)第八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之主辦人員及薦任(派)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之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
但最高官等職等為薦任(派)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之科長及組長職務,由總處核派。
前項授權核定者,應按月列表報總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