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7條 法規: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第三章 任免遷調 第7條 各級主計機構按職務列等表所列最高官等職等為薦任(派)第八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之主辦人員及薦任(派)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之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但最高官等職等為薦任(派)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之科長及組長職務,由總處核派。前項授權核定者,應按月列表報總處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