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各級主計人員之陞遷,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陞任較高之職務。二、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三、遷調相當之職務。
- 第12條各級主計機構職務出缺,除依輪調或陞遷規定辦理外,遴用新進人員時,應具擬任官等職等任用資格,並以績優者為優先。各級主計機構…
- 第13條各級主計人員參加總處及各級主計機構之職缺甄審(選)時,總處單位主管或一級主辦人員曾任應徵人員之主管一年以上者,或應徵人員…
- 第14條各級主計人員之陞遷應依主計人員陞遷序列表之規定辦理。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各級主計機構職缺如…
- 第15條各級主計機構主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
- 第16條各級主計機構主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者,不…
- 第18條各級主計人員之遴用、陞遷,應經任免權責機關(構)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規定程序辦理,有關甄審委員會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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