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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各級主計人員之陞遷應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主辦人員並應具備領導、協調及表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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