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法規:統計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相關法規 統計法母法 第四章 統計資料管理 第28條 中央主計機關得就各機關應發布之統計資料項目擇要列管;列管項目之預告發布訊息與涉及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重要事項變更之預告,均應送中央主計機關備查。列管項目之資料編製與發布機關,於資料發布前,不得公開揭露或暗示統計結果相關訊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