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證明文件,指身分證明及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前項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主辦調查機關名稱。
二、調查人員姓名。
三、執行調查名稱。
四、調查實施期間。
五、查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