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法規:統計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相關法規 統計法母法 第三章 統計調查 第23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證明文件,指身分證明及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前項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主辦調查機關名稱。二、調查人員姓名。三、執行調查名稱。四、調查實施期間。五、查證方式。 本條定義的名詞 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