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國勢調查報告之編製,由中央主計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查實施期間結束後半年內,就重要調查資料編製初步統計結果。
二、調查實施期間結束後二年內,就全部調查資料編製最終統計結果。
並得視實際需要,增編專題研究報告。
前項調查統計結果應陳報行政院,並提供各界參考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