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法規:統計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相關法規 統計法母法 第三章 統計調查 第14條 基本國勢調查報告之編製,由中央主計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調查實施期間結束後半年內,就重要調查資料編製初步統計結果。二、調查實施期間結束後二年內,就全部調查資料編製最終統計結果。並得視實際需要,增編專題研究報告。前項調查統計結果應陳報行政院,並提供各界參考應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