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 第5條 法規:統計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相關法規 統計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政府統計由有直接關係之各機關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一、基本國勢調查由中央主計機關主辦。二、不專屬於任何機關之政府統計,由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構)辦理。中央政府得委辦地方政府辦理統計調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