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 第18條 法規:統計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相關法規 統計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統計資料管理 第18條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及辦理統計業務之中央一級主計機構為統計目的需要,或減輕統計調查受查者負擔,除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提供之資料外,得向各該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要求提供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資料,各機關應予配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