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 第16條 法規:統計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相關法規 統計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統計資料管理 第16條 各機關發布之統計資料,應以其主管業務範圍有關者為限。各機關應預告統計資料項目發布訊息,除有重大情事外,不得任意變更,其相關規定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