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99條 法規:會計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四章 內部審核 第99條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