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95條 法規:會計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四章 內部審核 第95條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內部審核分下列二種: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