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各下級政府主計機關(無主計機關者,其最高主計人員),關於會計事務,應受該管上級政府主計機關之監督與指導。
- 第3條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左列事項,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一、預算之成立、分配、執行。二、歲入之徵課或收入。三、債…
- 第4條前條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下列四類: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謂特…
- 第5條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三種:一、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之歲入或經費之預算實施,及其實施時之收支,與因處理收支…
- 第6條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六種:一、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二、財物…
- 第7條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為下列四種:一、營業歲計之會計事務:謂營業預算之實施,及其實施之收支,與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
- 第9條政府會計之組織為左列五種:一、總會計。二、單位會計。三、分會計。四、附屬單位會計。五、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前項各款會計…
- 第10條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會計,各為一總會計。
- 第11條左列各款會計,為單位會計:一、在總預算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會計。二、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特種基金之會計。
- 第12條單位會計下之會計,除附屬單位會計外,為分會計,並冠以機關名稱。
- 第13條左列各款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一、政府或其所屬機關附屬之營業機關、事業機關或作業組織之會計。二、各機關附屬之特種基金,以…
- 第14條附屬單位會計下之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並冠以機關名稱。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