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71條 法規:會計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三章 會計事務程序 第71條 左列各種原始憑證,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仍應於前條冊內註明其保管處所及其檔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實:一、各種契約。二、應另歸檔案之文書及另行訂冊之報告書表。三、應留待將來使用之存取或保管現金、票據、證券及財物之憑證。四、應轉送其他機關之文件。五、其他事實上不能或不應黏貼訂冊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