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1條會計憑證分左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謂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謂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
- 第52條原始憑證為左列各種:一、預算書表及預算準備金依法支用與預算科目間經費依法流用之核准命令。二、現金、票據、證券之收付及移轉…
- 第53條記帳憑證為左列三種: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前項各種傳票,應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 第54條各種傳票應為左列各款之記載:一、年、月、日。二、會計科目。三、事由。四、本位幣數目,不以本位幣計數者,其貨幣之種類、數目…
- 第55條各種傳票,非經左列各款人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缺之:一、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二、業務之主管或主辦…
- 第56條原始憑證,其格式合於記帳憑證之需要者,得用作記帳憑證,免製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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