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條各種傳票,非經左列各款人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缺之:一、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二、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三、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四、關係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出納事務人員。五、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經理事務人員。六、製票員。七、登記員。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