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54條 法規:會計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二章 會計制度 第54條 各種傳票應為左列各款之記載:一、年、月、日。二、會計科目。三、事由。四、本位幣數目,不以本位幣計數者,其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合率。五、有關之原始憑證種類、張數及其號數、日期。六、傳票號數。七、其他備查要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