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4條分類帳簿分左列二種:一、總分類帳簿:謂對於一切事項為總括之分類登記,以編造會計報告總表為主要目的而設者。二、明細分類帳簿…
- 第45條政府主計機關,對於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為求簡便計,得酌量合併編製。
- 第46條關於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帳簿,除應設置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外,其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應由各該政府主計機…
- 第47條各分會計之會計事務較繁者,其帳簿之種類,準用關於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規定;其會計事務較簡者,得僅設序時帳簿及其必需之…
- 第48條各分會計機關,應就其序時帳簿之內容,按時抄送主管之單位會計機關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列帳;其會計事務較繁者,得由主管之單位會…
- 第49條總會計之帳簿,應就其彙編會計總報告所需之記載設置之;其備查簿就其處理事務上之需要設置之。
- 第51條會計憑證分左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謂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謂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
- 第52條原始憑證為左列各種:一、預算書表及預算準備金依法支用與預算科目間經費依法流用之核准命令。二、現金、票據、證券之收付及移轉…
- 第53條記帳憑證為左列三種: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前項各種傳票,應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 第54條各種傳票應為左列各款之記載:一、年、月、日。二、會計科目。三、事由。四、本位幣數目,不以本位幣計數者,其貨幣之種類、數目…
- 第55條各種傳票,非經左列各款人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缺之:一、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二、業務之主管或主辦…
- 第56條原始憑證,其格式合於記帳憑證之需要者,得用作記帳憑證,免製傳票。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