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4條 法規:會計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一章 通則 第4條 前條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下列四類: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公務機關除前款之會計事務外,所辦之會計事務。三、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謂公營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四、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謂有非常性質之事件,及其他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對於處理該事件之會計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