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27條 法規:會計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二章 會計制度 第27條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之報告及各表,得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會同其單位會計機關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按事實之需要,酌量減少或合併編製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