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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各單位會計所需編製之會計報告各表,應按基金別編造之。
但為簡明計,得按基金別分欄綜合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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