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21條 法規:會計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二章 會計制度 第21條 各種會計報告應劃分會計年度,按左列需要,編製各種定期與不定期之報告,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為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一、對外報告,應按行政、監察、立法之需要,及人民所須明瞭之會計事實編製之。二、對內報告,應按預算執行情形、業務進度及管理控制與決策之需要編製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