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17條 法規:會計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二章 會計制度 第17條 會計制度之設計,應依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其將來之發展,先將所需要之會計報告決定後,據以訂定應設立之會計科目、簿籍、報表及應有之會計憑證。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機關或基金,其會計制度應為一致之規定。政府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外,應採用權責發生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