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年度之開始及終了,依預算法之所定。
會計年度之分季,自年度開始之日起,每三個月為一季。
會計年度之分月,依國曆之所定。
各月之分旬,以一日至十日為上旬,十一日至二十日為中旬,二十一日至月之末日為下旬。
各月之分為五日期間者,自一日起,每五日為一期,其最後一期為二十六日至月之末日。
期間不以會計年度或國曆月份之始日起算者,或月份非連續計算者,其計算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之所定。
會計法 第15條
第15條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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