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113條 法規:會計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五章 會計人員 第113條 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者,應辦交代。但短期給假或因公出差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