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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法規章節: 第110條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
會計人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時,經所在機關長官函達主計機關長官,應即依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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