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111條 法規:會計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五章 會計人員 第111條 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或出差,應呈請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指派人員代理;其期間不逾一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但仍應先期呈報,並連帶負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