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108條 法規:會計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五章 會計人員 第108條 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各種會計事務,在事務簡單之機關得合併或委託辦理。但會計事務設有專員辦理者,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之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