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101條 法規:會計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四章 內部審核 第101條 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另定處理辦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