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100條 法規:會計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四章 內部審核 第100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對於財物之訂購或款項之預付,經查核與預算所定用途及計畫進度相合者,應為預算之保留。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非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