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9條 法規: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一章 總則 第9條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完成審核程序之帳表、憑證,均應載明日期,並簽名或蓋章證明。檢查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應將檢查日期、檢查項目、檢查結果及負責檢查人員姓名等項逐項登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