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內部審核之實施,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 第2條本準則所稱內部審核,指經由收支之控制、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會計事務之處理及工作成果之查核,以協助各機關發揮內部…
- 第3條內部審核之範圍如下:一、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包括預算審核、收支審核及會計審核。二、財物審核:謂現金…
- 第4條各機關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並得透過電腦輔助處理,且應按下列原則分層負責,劃分辦理之範…
- 第5條各機關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本機關所屬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及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
- 第7條各機關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執行任務之有關法令、規章、制度、程序及其他資料,應事先詳細研閱。各機關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得依…
- 第8條各機關主(會)計單位為供內部審核之參考,應蒐集下列各項有關資料:一、組織與職掌。二、人力配備。三、計畫目標。四、程序與方…
- 第9條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完成審核程序之帳表、憑證,均應載明日期,並簽名或蓋章證明。檢查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應將檢查日期…
- 第10條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如發現特殊情況或提出重要改進建議,均應以書面報告行之,送經主辦會計人員報請機關長官核定後辦理。
- 第11條內部審核之有關資料及報告等應建立檔案分類編號妥慎管理,留備上級機關或審計機關查核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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