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5條 法規: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本機關所屬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及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會計人員行使前項職權,遇有必要時,得報經該機關長官之核准,封鎖各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其一部或全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