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89條 法規:預算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六章 附屬單位預算 第89條 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但其作業賸餘或公積撥充基金額,不在此限,其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除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外,凡為餘絀及成本計算者,準用營業基金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