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算法 第7條 法規:決算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