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算法 第4條 法規:決算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政府每一會計年度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其決算;其上年度報告未及編入決算之收支,應另行補編附入。當年度立法院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應於決算內表達;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決算書中列表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